更新时间:2018-06-12 16:21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条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范围及对象一致。
第三章粮食补贴分配方式
第六条省对市(地)确定粮食直补基数时,按照各地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企业1997至2001年5年保护价、定购价粮食平均收购量三项因素占全省总量的比例,并以50%、30%和20%权重核定市(地)粮食直补资金基数。市(地)对县(市)、县(市)对农民确定补贴基数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三项因素中选择适当因素和方式进行测算分配粮食直补资金。
第七条省对市(地)确定农资综合直补基数时,按照各市(地)2006年粮食直补面积和2005年农业机械化水平各占70%和30%的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市(地)对县(市)、县(市)对农民确定补贴基数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因素和方式进行分配。
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增量资金的分配,原则上由省直接对县(市)按照已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补贴面积进行分配。
第四章 粮食补贴的拨付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国家拨入的粮食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到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财政部门和省农垦总局将粮食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到乡(镇、农场等),乡(镇、农场等)将粮食补贴资金分配到农户,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补贴发放程序将粮食补贴资金打入农民“一折(卡)通”中。
第九条原则上各地对已确定农户的粮食补贴面积要保持不变,但对政府征用耕地、土地流转等情况引起粮食补贴面积和享受粮食补贴对象发生变化的,要逐户进行核实,重新确定当年农户享受粮食补贴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