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1:08作者:王华老师
1、执行时间:4月1日起
2、报销项目: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计划生育手术项目费用、生育津贴。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产检费用:1200元;
2、分娩费用:
a、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
b、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a、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
b、流产术:500元;
c、引产术:1700元;
d、输精管结扎术:550元;
e、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f、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
g、输卵管复通术:4000元。
4、第一批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转诊定点收治医院结算标准参照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
二、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报销天数:
a、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至30天;
b、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42天;
c、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75天。
2、报销标准:日报销津贴X报销天数。
【备注】: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产假天数意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执行;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执行。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