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1:08作者:王华老师
一、调整内容
(一)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按规定核付生育津贴;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意见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核付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核付生育津贴。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产前检查结算标准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调整至1200元。
生育保险定额服务报销标准参考(以东莞官方数据为准)
二、其余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执行。
相关问题解答
一、东莞生育保险报销多少?产检费用能报销多少?
【回答】:自4月1日起,东莞职工产检费用标准标准统一调整为1200元。
二、已经买了生育保险两年,现怀孕,不知产检费用能报销多少?还有顺产能报销多少?
【回答】:现行东莞生育保险产检费用报销标准为1200元,顺产报销金额根据医院等级来定,例如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标准为4800元。
三、生育保险未满一年可以报销吗?产检费用能报销多少?咨询电话多少?
【回答】:可以等满一年在报销,报销标准为1200元,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