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4:13作者:王新老师
职工因劳动关系变动,原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结束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开始月份续保。因劳动关系变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因意外导致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及药品费、产后访视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
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孕产期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妊高症、妊娠剧吐、产褥感染、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二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妊娠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自付20%,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孕产期并发症、孕产期合并症以及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经本市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等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含剖腹产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发生的符合“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20%,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无医学指征的产妇要求剖腹产,按本统筹区上年度顺产平均医疗费用支付,超过顺产平均医疗费用的部分由本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