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5 11:27作者:李一老师
(1)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生产前或无业配偶生育前,确认方该职工参保、缴费情况、是否满6个月的期限。
(2)确认女职工是否在怀孕6个月内或实施计生手术前15日内按规定办理了生育登记;逾期未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的,其生育费用不予结算。
(3)受理在非定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报销申请,须审核以下资料:1病历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临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长期医嘱执行单、各项检查化验单等、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加盖财务章);2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3在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时,经办机构还应审核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证明材料,若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享受了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还应审核以上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4在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过程中发生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单位经办人填写并经经办机构审批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审批表;5医疗审核意见书;6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号等其他资料;7审核是否超报销时限: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院分娩后180天内,计划生育手术后30天内;8受委托代为申领的,审核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4)生育医疗的药品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2010年版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执行《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管理办法》(劳医[2000]83号),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劳医[2000]85号)。
3、基础档案
(1)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2)病历复印件、各项检查化验单等、出院小结、费用清单;(3)生育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等;(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回执;(5)并发症(合并症)审批表;(6)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7)其他资料。
(三)生育津贴待遇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