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1:10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伤人员的医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服务。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除急诊和转诊情形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长期在衢州市外工作的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或确诊职业病,或者工伤人员需到衢州市外长期居住,实行异地定点就医管理(该类对象以下称异地定点人员),工伤人员本人或受托人应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定点人员在工作或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内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定点就医医疗机构。
第三十一条 工伤人员(含异地定点人员)因病情和就诊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所限,需转诊治疗的,应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核准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未经核准发生的费用,社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流程,具体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