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1:10作者:李天扬老师
历年结余基金、储备金、调剂金弥补后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
第十八条 申请调剂金补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规定编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三)严格按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当年征缴率达到95%以上;
(四)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
(五)按时足额上缴市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六)上年结转的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并动用储备金的。
第十九条 市级统筹实施后,对符合调剂金补助条件的补助额度在不超过当年基金缺口的50%内确定,但年度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当年上缴调剂金数的3倍。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参照衢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调查认定;其它用人单位的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调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工伤认定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由作出行政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各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省政策法规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按“衢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本人工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基金支付的待遇一律按单位申报并经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非按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基金支付的待遇按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