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7作者:才子老师
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育医疗需求,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本办法所指的结算范围不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范围限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范围。
第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包括直接结算和零星报销结算。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三方按照一定规则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垫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规则与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中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按分娩方式、手术类型和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相应结算定额(见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对超规定范围和超限额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如仍有未结算到的费用,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除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承担的费用外,由医保经办机构暂按项目进行结算。生育并发疾病范围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且转入医疗机构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结算:门诊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转诊或转院、分娩转院,如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但未超过相应定额标准80%的,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超过相应定额标准80%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