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7作者:王华老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款办法结算。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七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已作记帐处理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结算。需预留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可零星报销结算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对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可零星报销结算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见附件),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手术类型、医疗机构级别,在不超过定额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约定,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和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费比例过高,且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时,可对超比例部分费用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对生育医疗费用上传数据的实时监控、实地稽查等方式,做好生育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监管。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适时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遵循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框架下,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