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3:36作者:三水老师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调拨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中、晚籼稻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优质稻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粮食、财政、农发行检查验收。普通早、中籼稻主要用于自治区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普通晚籼稻转自治区储备用于军粮供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总规模内,暂安排15万吨规模用于自治区储备优质稻(含专用稻。相应微调储备粮其他品种结构及数量,具体调整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如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则按调整后的规模执行),参照军粮晚籼稻储备模式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储备方案由自治区粮食局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农发行广西分行确定,并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承储,盈亏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农发行根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和动用价差等各项补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主审贷;优质稻其余部分用于市场调节,由广西粮食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销。
如各市、县(市、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调拨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广西分行根据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流向的原则下达订单粮食调拨计划。各订单县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对拒不执行调出计划的单位,自治区不予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直至取消来年订单县资格。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转储部分储备粮订单收购费用的负担,各订单县(市、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核定为0.08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农发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相关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