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1:01作者:王华老师
为了提高军官专业化水平,国外还就军官发展不同阶段应取得的任职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比如,美军规定凡是刚进入军队的军官,必须首先在某个兵种服役,并取得该兵种资格,该资格通常伴随着军官整个服役期。当军官晋升到资深上尉和少校阶段,才可进入职能领域任职,因为职能领域职位需要特殊的教育、训练和经验。当军官取得任职资格并获得任命,只能在其所属职能领域反复任职或逐级任职,不得同时纳入两个以上职能领域。根据1986年美国《国防部改组法案(戈德华特一尼科尔斯法案)》制定的《联合军官管理条款》的要求,各军种的军官在晋升为校级军官后,必须担任联合军种职务。自1987年开始建立和实施了。为了更好地适应冷战结束和“9.11”事件后新的国家安全战略和作战方式的变化,2007年3月30日美国国防部公布《联合军官管理:联合资格制度》,决定用联合资格军官管理制度取代联合事务军官制度。另外,根据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99-145号《公法》规定,某个军官要成为主要武器系统项目主管,必须具备一定的采购经验,并接受相应的教育。
建立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既有助于使每位军官根据自身的职业偏好和职业素养,明确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岗位,并能较清晰地掌握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路径和空间,增加了职业发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同时也有助于帮助军队依据军事岗位任职资格要求对不同军官职业生涯进行有效规划和设计,从而有助于军队为不同军事岗位培养和选拔最适宜的军官。通过完善的任职资格制度,军官可以从培养某一专业领域的主要技能开始,通过随后专业的不断拓宽,最后发展为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的“通才”军官。这个过程是职业军官专业能力与领导能力相结合的过程。
三、规范的职业军官制度
职业军官制度是军官职业化制度的重要标志,建立规范的职业军官制度就成为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核心内容。职业军官是指志愿把从军服役作为职业选择,并经过考核、任命和具备相应资格,可在军队长期服役直至退休的军官。所谓职业军官制度是指对职业军官的征募、培养、考评、选拔、服役和退役等作出的行政和法律规定。实行军官职业化国家的职业军官数通常在军官总数中均占有较高的比重。比如,北欧国家实行的是全员职业军官制度,法国职业军官占90%以上,意大利职业军官占80%,德国职业军官占到75%。职业军官以军事服务为职业,虽然退役后可享受退休金待遇,但必须达到最低服役年限。比如,法国规定军官至少服役满15年才可享受退休金;美军规定需服役满20年才能领取退休金。同时,职业军官还有最高服役年龄规定。比如,美国规定准将以下军官最高不超过60岁,少将一般不超过62岁,军事院校教授不超过64岁。凡达到最高服役年龄军官必须退役或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