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03作者:才子老师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方案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指中央驻娄、中央下放、省属驻娄、省属下放及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高等教育机构(含高职学院、职大、电大、函大、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机构等)、党校。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二)以下四类人员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1.原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且仍未脱离教育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2.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3.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在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4.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内退且未转岗,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按程序认定。认定的依据包括人事档案材料、教师业务档案材料等相关资料。其中,1996年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以后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待遇标准及生活补贴的发放
核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差额,以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为参照标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自2011年1月起计算,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
(一)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标准的,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二)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有渠道发放。
四、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档案清理、材料整理、资格初审、生活补贴测算、公示申报等工作。对已实施改制或关闭破产的企业,设有留守机构的,由留守机构负责,企业社会职能已移交的由社区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未设留守机构和社区服务指导中心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