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22:27作者:王华老师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5.招用城乡劳动力(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费率调整
与我市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单位缴费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
申报和审批程序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承诺书;
(2)第四季度在职员工平均总人数,12月以后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工资支出明细账;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企业产业、行业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证书等文本资料。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会审。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经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会审后,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填报《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随《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请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汇总。
4.市社保局按月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审批认定,并将审批认定结果告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5.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指导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执行时间
通过审批的企业社保缴费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对于2015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参保的企业,其执行时间为企业首次参保缴费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