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32作者:王华老师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市县(农垦)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补贴办理及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机制,不挤占、截留和挪用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1日
海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实施,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为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调动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优势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推动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补贴原则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原则。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岗位职责,加强过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民公平、廉政高效”方针。
三、实施范围资金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国营农垦系统。省农业厅综合各市县(农垦系统)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购机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等因素,综合上年各地补贴工作绩效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拟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