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32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可视调查情况对违规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对违规企业和经销商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移交相应部门。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保障经费,做好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提供不少于本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3%~5%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机具核查检查劳务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查核购机者的举报投诉反映,督促和协调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市县财政部门加强监管,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九、方案形成及总结报送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购机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购机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年终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下年资金分配挂钩,并向全省通报公布。
一是各市县(农垦)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细化本市县(农垦)购机补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操作性。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是各市县(农垦)农机部门建立补贴机具抽查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农民购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重点检查补贴机具在用情况、产品售后服务情况、机具购买价格、经销商经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填写附表4并及时上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对农民投诉量大的产品和经销商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整改处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三是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报送至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实施情况总结应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四是及时结算补贴资金。结算资金明细表和汇总表(系统导出)及时上报省农机局备案。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农垦)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年度内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人信息(系统导出)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网上公布(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同时报送省农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