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54作者:李天扬老师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与往年相比,有新变化。近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予以调整。此次养老金调整方法,首次将持续多年普遍调整单纯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的做法,改为按定额、本人缴费年限、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等三部分相加的调整方法。调整方式的改变,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和多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2、调整时间和范围对象。此次调整的起始时间为1月1日。范围和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我市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共有31.46万人。
3、所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政策。一是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三是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例如:某企业退休人员李某,缴费年限36年4月,基本养老金为2018元,其普调第一项为40元,第二项为3×37=111元,第三项为2018×4%=80.72元(按80.8元增加),三项合计40+111+80.8=231.8元。李某调整后月养老金为:2018+231.8=2249.8元。
4、部分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托底增发政策。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在前面普遍调整(前三项)的基础上,基本养老金月增资不足210元的,在不超过210元范围内,再按本人缴费年限予以增发,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部分的,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1.5元,最高45元封顶。例一:退休人员张某,缴费年限24年7月,月养老金为1428元,按普调前三项增加金额共为172.2元,达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项计算,15+(25-15)×1.5=30元。实际增加172.2+30=202.2元。调整后月养老金为1428+202.2=1630.2元。例二:退休人员孙某,缴费年限27年7月,月养老金为1528元,按普调前三项增加金额为185.2元,达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项计算,15+(28-15)×1.5=34.5元。185.2+34.5=219.7元,因前四项增加额超过210元,故孙某调整后月养老金实际增加额为1528+210=1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