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6:54作者:李天扬老师
5、部分退休人员补足政策。部分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托底增发的基础上,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数额。例如:退休人员王某,缴费年限40年2个月,月养老金为3369元,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共为297.8元,按照该项规定计算的养老金水平3000×10%+(3369-3000)×6%=322.2元,应予补足。调整后月养老金为:3369+322.2=3691.2元。
6、对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根据国家和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市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和苏办发电〔2003〕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