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22:26作者:王新老师
7月10日,我省2017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展开。此次调整待遇是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第13连调,也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后的第二次调整,惠及253万余名退休人员。同时,还将系统调整工伤人员、农村“八大员”等其他6大类18个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
253万余名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5.5%
经省政府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53万余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5.5%左右。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今年按5.5%左右的增幅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2016年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5.5%左右确定,而不是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分别以各自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都按照5.5%调整,更不是简单地每个退休人员都按5.5%增加养老金。
“三结合”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
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继续采用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挂钩、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办法一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6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办法二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突出效率因素。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办法三适当向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为:对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对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