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9 21:26作者:才子老师
公司代理人表示,王先生是公司优秀员工,公司也希望对亲属进行经济上的补偿。目前,104万元商业保险理赔、3万余元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公司组织的爱心捐款7万余元都已给付亲属。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王先生不符合2013年度双薪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因连续加班导致死亡视同工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介绍说:“在工作中,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是不认定为工伤的。”这当然是有道理的。工伤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但徐志坚的情况特殊,特殊在他连续3天加班上。由此,引出了加班、“过度疲劳死”的话题。
在此方面上,现行劳动法是弊端明显的。譬如,用人单位是否能安排劳动者连续加班呢?连续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在连续加班过程中出事,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如此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的行为,现行劳动法中偏偏没有规定。
纵然如此,对于正常的劳动时间,劳动法中也不是完全没有规定的,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在此之外,又设定了上限,“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超过此上限,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劳”、“过度疲劳死”。
以故,在具体问题上,关键在于依据现行法律,徐志坚的工作时间是否突破了“上限”?如果没有,自然应依据现行条文判定其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突破了,那就肯定不属于工伤。工伤本来是法律概念,有在合法用工过程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意思。而如果上限被突破,那就不是合法用工。没有合法用工,就不存在工伤。这绝不意味着徐志坚反而没人管了,而是当他的工作时长被迫突破了上限,应将用人单位的行为性质明确为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而对于此一种情况,如果贸然认定为工伤,不仅不合乎法理,且是纵容包庇了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法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磨损了法的公平,会损削法的公信。
在具体事件之外,则在完善法律条文时,不仅应该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施规范,还必须对特殊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行为实施规范。以医生为例,绝不能允许全日制医生多点执业。否则,全日制医生已经工作辛苦了,再到处兼职,自己已经处在过劳状态,如何能保证躺在他手术刀下的患者不被误诊、误伤呢?现在,强令大客司机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休息,便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总之,在法与非法之间是界线分明的。在法律意义上,如果将“过度疲劳死”认定为工伤,那不仅是法律的大笑话,更是将劳动者的部分合法权利彻底抛弃了。法之为法,本以严谨、精确为核心特征之一。
当然,我们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尤需期望能通过落实“工资倍增计划”、公共福利升级计划,使得每一国民能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否则,当劳动者迫于经济压力而不得不主动要求突破加班上限,相关法律条文就不可避免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墙上画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