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11:45作者:王华老师
薄熙来案庭审历时四天半。这也是中国继林彪、四人帮案之后,对前中央政治局委员级别的高官首次进行全程公开审理。尽管之前法院也曾对陈希同案、陈良宇案等高官腐败案件进行过开庭审判,但在开放度上薄案仍远远胜出。尤其是控辩双方围绕案情调查的激烈对抗,更凸显出庭审的真实。公诉人在指控犯罪上的努力陈情,被告人在自我辩解上的充分阐释,关键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时的小紧张,都有可圈可点之处。这些细节的价值正在于通过传递给普通公众,来达到监督和促进司法公正,并提升裁判公信力的目的。 庭审公开也有例外,在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类案件就属于例外。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一个小插曲是,李某某的母亲曾以监护人的身份恳请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当然遭到了法院的拒绝。但对于判决来说,法律规定的是一律公开。因此我们看到,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作出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思】 在自媒体时代,公众的司法知情权空前高涨。也只有充分的公开,才能打消笼罩在这些影响性诉讼之上的种种谣传;只有充分的公开,才能增强公众对法院最终判决的认同。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法治规则。借由公开,民众可以清楚地看到,权力是否绑架了司法,舆论是否影响了司法。薄案公开庭审之前,一些人还在猜度庭审会不会是依剧本演出。耗时四天半的庭审中不乏激烈的控辩对抗,这让有剧本的猜度自然消退。李某某案的整个司法流程,更是一路喧嚣。在二审终审裁判之后,主审法官就二审中的五大焦点问题进行公开释疑,弥补了庭审无法公开而公众疑虑仍在的诸多社会关切。如今,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已成为中国走向透明司法、开放司法和回应型司法的重要标志。 制度层面的推进在于:2013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了被称为1号文件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重申以公开促公正,并要求各级法院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正式联网,这意味着全国3000余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将集中传送到统一的网络平台上公布。全国法院系统裁判文书集中统一公开,这被认为是一项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如今,这一工程已自2013年始航。 3 洗冤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被告人:张氏叔侄等冤案苦主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10年前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事实和主要证据,就是两人的有罪供述。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此案,撤销了原审判决,并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正义不会缺席,只是有时会迟到。但张氏叔侄的平反昭雪本不应迟到10年。如检方在再审中所提出的那样,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10年前却突破了公检法三机关,并历经了一审两审判下来了。 张氏叔侄案为2013年的平冤纠错拉开了序幕。4月25日,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十多年后,李怀亮终于获得自由。此前,李怀亮案曾因据称法院向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死刑保证书而闻名全国。此案同样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在司法机关内部早有定论。但平冤之路却是如此漫长。 7月2日,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8月13日,于英生杀妻冤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得到纠错。 【反思】 平冤纠错已是亡羊补牢,迟到的正义终究令人欷歔。然而发现冤狱不易,改正错案更难。每一起冤案的曝光,照例会有一系列的反思无外乎是体制之弊、考评之困、制约之失、素质之忧,从而导致了疑罪不敢从无。 问题恰恰在于,如何去改变这些司法顽疾?每一宗刑事个案,从立案到落判,都要经历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至少涉及两位数以上的经办人。而往往只要在一个环节上,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能把住法律的关口,冤案就能有效避免。应当说,这只是司法的底线要求。但从2013年曝光的一些典型冤狱来看,司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防冤纠错的制度改进仍指向校正控辩失衡、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排除外来干扰等等。2013年11月21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理念到机制对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公众和学界更为看重的,还是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之中的几段话。尤其是检法机关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地方政法委职能的调整,备受期待。 防冤机制的健全有目共睹。几位司法高层关于防范刑事冤案的署名文章也在公共领域引起了较大反响。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几起冤狱的究责,依然步履蹒跚。司法官员手持生杀予夺之权,岂能有权无责。看来,权责一致已成为全深改时代的司法改革急需攻克的顽症之一。
4 信访 让司法的回归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