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5:27作者:王新老师
3.建立担保人制度。建议对监外执行罪犯实行担保人制度。担保人由监外执行罪犯提出,由具有管束能力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担任。担保人应当保证监外执行罪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报到及汇报改造情况。因担保人管控不力导致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来督促监外执行罪犯遵纪守法,保障监外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监外执行交接制度,规范法律文书送达行为
1.在罪犯交接制度上,建议实行执行预测制度和强制报到制度。“再犯预测制度”是国外的一种成熟做法,在英国和美国,为了保证缓刑适用的准确性,法律要求法院判决前必须对缓刑判决后执行情况进行考虑和预测,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缓刑监督机构必须为法院提供判前评估报告,提出和评估案犯是否适宜缓刑的建议。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借鉴“再犯预测制度”建立执行预测制度,即由法院、监狱、等监外执行决定、交付机关,发挥其对罪犯熟悉优势,在判决和交付前对监外执行罪犯按其主观恶性、犯罪性质、再犯可能性大小进行评估,对其服从管理情况进行预测,划分严管和宽管两级。对严管级的罪犯,实行“强制押送报到制度”,对宽管级的罪犯实行“承诺报到制度”,确保监外执行罪犯不会在交付过程中发生脱管现象。
2.在法律文书送达行为上。建议严格送达方式,明确送达时限、并实行送达回执制度。如可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由法院、监狱工作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后三日内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以上三个部门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两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下级相应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驻所检察室。严格禁止平寄或其家属代收、转交。法律文书的送达还必须签收送达回执,如果没有回执,视为文书没有送达。通过司法部门直接送达的方式,“面对面”告知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履行那些义务,承担那些后果,更能彰显法律的威慑作用。
四、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物资保障
近年来,监外执行监管制度不断被创新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高科技管理手段不断被应用等,这就要求必须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队伍工作能力,才更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地处偏远山区,应配备必要的公务用车,同时给予一定的通讯费补助和差旅费,尽量为监外执行工作提供物质支撑。
缓刑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