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5:27作者:王新老师
(五)监管机关的监督意识不强,管理人员素质比较低。一直以来,受“重监内人员监管,轻监外人员管理”思想的影响,弱化了对“监外五种人”的管理力度。再者,随着近年来科技化管理手段的应用,由于缺乏“走出去,引进来”的学习交流机会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的渠道,导致监管机关对涉及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只停留在表面,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三、完善监外执行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水平
1.强化监外执行制度的落实。监外执行罪犯的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是监外执行刑罚的主体。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每季度一次定期检察方式,监督辖区各派出所是否认真按照《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落实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措施,是否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档案,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等。
2.建立责任追究制。将监外执行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因重大过错导致监管不力,发生脱管、漏管,造成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取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考核评优,个人评先进的资格。
(二)健全监外执行罪犯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
1.引进科学动态管理方法,建立技术定位管理机制。针对监外执行罪犯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建议公安机关设立监外罪犯执行监督专网,采取网络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技术跟踪监督管理。根据罪犯的具体位置变更情况,及时网上进行调整,定位跟踪,在执行机关系统内搞好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监所检察部门对本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实行专人负责,设立监外执行考察组,并于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考察,实现同步动态监督。
2.组织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定期开展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既可以有效增强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悔过意识,修复社会关系,也可以加强对他们的监管,防止脱管、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