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8:12作者:李天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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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机构应先领执照后备案登记
《意见》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2、P2P机构应履行多种义务
《意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多种义务,如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3、P2P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部分活动
《意见》还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部分活动,如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