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0:01作者:王新老师
实践中,储户存款丢失的具体情形可能比上述情况更复杂,而司法实践中对储户存款丢失后法律责任的认定也非常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对储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
储蓄法律关系界定各方责任
法律关系的明确是判断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因此,厘清存款丢失责任在谁,在排除有明确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应依据储蓄法律关系来判定各方责任。
储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储蓄通常是依托银行卡完成的,且主要是借记卡。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一般情况下,借记卡是先存款,后消费,不允许透支。对于储户将个人钱款存入银行这一法律行为来说,大陆法系认为,储蓄合同是以银行为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主要强调的是银行保管存款人货币资金的功能;英美法系则认为,存款合同是一种借贷关系,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人是债权人,存款有利于银行消费利用。储蓄法律关系涉及到跨行交易和异地取款等情形,又涉及到交易行、支付行的问题,但归根结底,交易行和支付行仅仅是发卡行的代理人,所以,储蓄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是储户和开户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发生储户存款失踪事件,追究各方责任时应主要分析储户与银行各自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储户行为决定相应法律后果
储户将个人资金存入银行,领取相应的银行借记卡,设置属于自己的密码。通常情况下,完成交易需要储户凭密码完成,如果因为储户自身的原因造成银行卡丢失、被犯罪分子盗取、复制,以及密码被窃取等情形,最终导致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取的,应由储户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由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立自己能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障储户存款安全和防范犯罪的一个手段。然而,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犯罪分子仍然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和犯罪工具破解和窃取用户设立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储户有证据证明银行卡未曾丢失,并被自己妥善保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对责任判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储蓄关系中存款丢失的责任认定,存款人只需证明自己的存折和借记卡没有丢失即完成举证责任,银行负有存款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存款丢失银行应承担一定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各大银行出具的存单中,也明文规定了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但现有法律法规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