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0:01作者:三水老师
做假账欺骗监管部门,运营无专业监管
虽然有审批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在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财经大学教授陆岷峰看来,这种缺乏有力监管的合作社模式,出现问题在所难免。陆岷峰说,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并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表面上从事金融业务,但实际上并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通常情况下,由市、县级农工部负责监管。“由非专业的机构来监管专业的事,很难做得好。”他说。
灌南县五队乡人民政府纪检委员刘学富也对记者说,尽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被要求设在农村,但乡镇一级的政府部门实际上没法监督。“这个组织是民政部门审批的,县农工部可能在业务上给予一定指导。应该说这一块跟我们乡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接触,游离于我们乡政府的监管之外。”
梁公祝也表示,正因为农工部确实不具备监管的专业能力,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他透露,警方调查发现,一直以来,这4家合作社的负责人一起做假账欺骗监管部门。他说,虽然合作社的监管部门是农工部,但农工部工作人员都没有金融工作经验,“不是专业的监管人员,又缺乏专业的手段,所以监管当中肯定会有漏洞”。
警惕漏洞但不因噎废食,需细化农村金融创新监管
“在江苏,作为金融创新试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已遍地开花。因此,灌南事件值得相关部门好好总结。”遍地开花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监管漏洞,对此陆岷峰认为,作为新的金融方式,不应因噎废食。
他说,成立合作社是一件好事,只是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应该在监管上下功夫。“金融监管,监管人的水平应该高于经营者的水平,才能实施有效监管,比如县市的银监部门。非专业性的监管是难以实现监管效果的。”陆岷峰认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徐建中认为,灌南县农民资金合作社发生的事件,违背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原则,从而产生了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合作社设立时门槛偏低;二是缺乏切实有效的合作社章程;三是没有严格执行合作社章程;四是政府批准成立了,但缺乏有效监管,以至于部分合作社演化成了高利贷机构。
曾任江苏省人大常委的丁解民建议,政府应尽快明确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监管,细化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标准和监管措施;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确保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健康发展。
银行存款丢失事件谁来负责?
存款失踪,在有明确的犯罪分子盗取存款的情况下,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科技发达、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的现实社会中,犯罪分子未能抓捕归案的情况下,由谁为丢失存款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应基于储蓄法律关系,以及各方行为责任来作出具体回答。
目前科技发达,ATM机、网上银行、各种电子支付方式多样并行,储户存款丢失的原因非常复杂,大致存在这样几种情形:一是存款人信息泄露造成储户银行卡、密码等被盗取;二是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或盗取存款;三是外部人员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勾结,以高息诱导储户存款,名为存款,实则购买了保险、基金或其他高风险产品;四是有的企业贴息为银行拉存款,储户以高息将钱存入银行,随即存款即被转到该企业的账户上,一旦出现企业到期无法还钱的情况,储户存款自然就失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