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22:46作者:才子老师
《规定》对所称经商办企业亦予以明确,主要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也属这类。
《规定》还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上海经商办企业;明确市委、市政府委办局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上海市管企业正职等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以及公权力比较集中的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违规干部与家属须一方退出
《规定》同时写明,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实;对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按每年20%的比例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或其相关亲属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或领导干部本人辞职;对于不如实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给予其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解读1
级别越高要求越严
从规定内容看,对省部级领导干部要求严于正局职领导干部;对正局职领导干部要求严于副局职领导干部。对于政法系统的领导干部而言,更是有“双重”规定的约束。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上海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上海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此外,4月颁布实施的《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还明确,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上海从事律师、司法审计等,应“一方退出”。
解读2
将细化“关联企业”等概念
上海在规定的可执行、可操作上下了很多“细功夫”。一是把经商办企业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在私营经济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属于一般从业行为。
二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及其配偶的严格管理有所区别。根据规定,对于省部级、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对其配偶比对其子女及其配偶的要求更严。
下一步,上海还将对“受聘担任的高级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关联企业”“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等概念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界定。
解读3
不合规干部将限制提拔
规定明确,存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的领导干部,要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并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