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8:56作者:李天扬老师
反应
家属:不公平
这样的判决结果太不公平了!被害人祁某的母亲在判决宣布后当庭大哭。其家人随后表示对判决不服,一定会上诉。
2013年11月5日,该案首次在南京市中院开审。由于案情复杂,当事双方诉求有严重冲突,导致该案在庭审近半年之后才宣布判决结果。
判决当日,被害人祁某的家人和十多位朋友到场。在听到判决结果的瞬间,亲友们纷纷表示质疑:法庭既然否决了吉星鹏过失杀人的诉求,也没有采纳其自首的情节,并重申了其故意杀人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有致被害人必死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予以死缓的判决?
律师:合法理
被害人的律师告诉记者,从情理上来说,这个结果被害人家人确实难以接受;但从法理上来说,法官考虑到此案系家庭内部矛盾,为社会和谐给予如此判决也在意料之中。
4月23日,笔者在本刊发表《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一文,从最新发生的南京杀害妻子的吉某被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由判处死缓说起,梳理了近些年一些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及恋人之间的案例,表达了对情感纠纷成为部分被告人免死金牌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的质疑,以及可能不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担心。
这一话题并非新话题。近几年,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它都会随着一起最新案件进入公众视野而被重新提起,争议一段时间后归于沉寂,直到下一个轮回。南京这起案件判决后,在网络上,对死缓判决也是有赞有弹。名为@箱子鱼的微博对判决做了善意理解:我在想,是否法官从母亲已经没了,如果爸爸也没了,这个小娃就瞬间孤儿了的这个角度考量的?而实名认证的作家@沙欤则提出质疑。他认为,凶手并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却直接把‘婚姻家庭纠纷’当作了从轻的依据。这是个恶例,尽管不是首例。
今天,笔者试着比较全面地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从宏观层面对这一话题进行关注,无意也无力对个案判决是否适当作出评判。
罪轻一等:现实与例外
在《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一文中,笔者列举了一些近年来媒体报道过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案件发生是罪犯丧心病狂的结果,被害人并无过错。比如,北京一中院判决的宋立明案,对被害人先掐脖子再用鼠标线勒最后用刀砍,仅仅因为感觉女友对他冷淡;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的莫日来案,罪犯携带菜刀从海南赶到广州将前女友砍死,原因仅仅是对方违反三个月内不能交新男朋友的约定。第二个共同特点是,罪犯均被判处死缓。
2011年7月15日《南方周末》有关李昌奎案件的报道,佐证了杀害亲属可以得到相对轻缓判决的事实:近年来,各地高院都有一些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作出过死缓判决。比如子杀母、夫杀妻、弟弟杀哥哥等等。
在李昌奎案中,被害人之一(另一被害人是其年仅3岁的弟弟)曾和李昌奎谈过恋爱。在二审由一审死刑改判死缓引发质疑之后,二审法院向社会解释改判理由时,也曾将这一关系作为改判的依据: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来自上述《南方周末》报道)。
当然,并非每个杀害亲属的罪犯,都有被从轻发落的幸运。包括浙江杀妻科学家徐建平、杀害情妇的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在内,一些因情感纠纷杀人的罪犯被执行死刑。检察官杨涛在一篇文章中,曾引述了北京一个案例:2007年12月,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北京男子吴某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及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北京高院认定抗诉有效,二审改判吴某死刑,并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执行(2011年7月22日《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