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5:15作者:才子老师
但是,这里就有了一个大前提:
乙国凭啥要听甲国的话,把某人给抓了,送回甲国呢?或者说,你要抓捕某人,关我啥事?
在近代,世界上曾有过宗主国-附庸国之间的特殊关系,我让你干啥你就得干啥;而在二战后,一个基本的外交准则就是: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换句话说,国与国之间是平等的,一个主权国家无权强迫另一个主权国家做或不做某件事情,一个主权国家也并不是天然地对另一主权国家负有某种义务,除非是双方已经签署了某种条约,或者都受到某个多边条约的约束(比如,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承诺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则)。
显然,引渡也是如此。当一国收到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并不是理所当然就有义务采取行动的。该国有权依照本国的法律,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独立地作出判断,是帮你把人送回去呢,还是干脆拒绝?所以,无论是欧美强国还是非洲落后国家,我国都必须尊重对方的主权,通过外交途径和司法协助来解决引渡问题。
当然,上面这个准则有时也不灵验,美国抓了诺列加(原巴拿马总统,1990年被美军在巴拿马以涉嫌走私毒品逮捕),英国占了马岛(又称福克兰群岛),都是属于用军事而非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另一种情况,是某人不但在甲国犯了法,跑到乙国时也犯了别的法,这样乙国处理起来就简单多了,先依法判刑,然后驱逐出境。使用假护照入境、非法转移大量现金入境(洗钱),都是逃亡者常见的违法行为。不过,现在许多经济罪犯都早有准备,先拿了他国的居民权(绿卡),再把钱以合法渠道洗过去,最后才是外逃,就不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既然收到引渡请求的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协助,那当然就需要有协助引渡的理由。
一个最基本的理由,是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互惠协助。也就是说,今天你帮我把某个犯罪嫌疑人给引渡回来,明天我遇到类似的问题也会同样帮你解决,大家都不吃亏。而把这种互惠关系给固定下来,就是两国之间签订的引渡协议或条约,遇到此类情况时照此办理即可,不必每引渡一个嫌疑人就得谈判一次,大家都省事嘛。
但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达成这种共识的。比如,中国希望欧美各国引渡回来的嫌疑人,以经济犯罪居多;而欧美各国希望中国引渡回去的嫌疑人,则以暴力犯罪居多。双方关注的侧重不同,对某种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同,就不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世界上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与其他所有国家都已经达成了引渡协议或条约。
此外,各国在协商引渡协议时,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一些无关的事情,比如进出口平衡、领土争议甚至是对第三方的态度分歧。尽管这种掺杂并无道理,却也是一国外交中必须通盘考虑的问题,往往会给引渡协议的谈判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洛克比空难的嫌疑人,利比亚当局可是拖了11年之久才交给荷兰审判的。
观念分歧
即便两国达成了引渡协议,也并不是立即就能动手的。
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都规定,对于每一个引渡申请,都必须交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才会批准实施。
而在许多国家(如加拿大、美国等等)的法律中,这个法定程序就包括了开庭审理。也就是说,该国的检察官或移民局官员,必须在法庭上尽力说服法官,证明按照当地法律就该把某人引渡;而被要求引渡的人,也有权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并不是当然地相信哪一方的说法,一切以双方的证据为准。
更麻烦的是,在其中一些国家,这个审理程序相当冗长,一场官司从开庭到判决要大半年,打输了还可以上诉,上诉输了还能以新的理由再申请禁制令来阻止引渡……同时,被请求引渡的人还可以申请庇护(尽管通常都不可能得到批准),反反复复地折腾下来,几年时间就这么悄悄溜走了。赖昌星在加拿大之所以能够呆上如此之久,主要就是因为他的律师用尽了一切法律程序,不断节外生枝,阻挠引渡命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