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9作者:王新老师
但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给企业增加了用工成本。在产品市场利润空间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总是会设法降低成本,延长工作时间或增加工作强度,甚至调整工资制度、裁员等。就调查来看,2009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比例为33%,而2010年增加至41%;2009年每天工作9.2小时,而2010年则为9.4小时。这样一个过程,最终受害的仍然是农民工,他们不得不通过大量的加班来补偿最低工资所带来的增长效应。
2010年数据显示,约29.7%农民工工资是依靠加班得来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但在珠三角的调查表明,2010年还有23.8%的农民工是无偿加班,部分企业即便有加班工资,也低于法定水平。
因此,从保护劳工权益角度出发,我们主张,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所取代,或者强制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有小时工资只针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这是不够的,应该扩展至所有劳动者。从法律意义上强制执行小时工资不仅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也可以防止企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调整工资模式降低用工成本,对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地方政府缺乏监管、执行动力。农民工保护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决定劳工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有学者发现,中国大陆和越南地方政府对待外来资本的不同态度,对台资工厂中的劳资关系和工人状况产生极大的影响。由于中国大陆地方政府较宽松的管理氛围,使得台湾厂商在中国大陆采用军事管理模式;由于越南政府和工会的强势立场,他们在越南采用相对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很少发生拖欠工资等问题。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职工工资的主要途径。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却只顾追求经济产值,为了维护地区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不惜竞劣,长期压低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
最低工资的增长作用依赖于良好的落实情况,这要求地方政府不仅仅制定标准,也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效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或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我们的数据表明,这类企业最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较差,但是这类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总样本中,40%以上的珠三角农民工在服务业,超过50%的农民工集中在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也占到了57%。可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力度是促进最低工资标准有效执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当然,在市场经济为主体的今天,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应该是非常谨慎的。最低工资制度被操作为工资增长制度,其先天不足在于没有法律或制度合法性依据。这可能会造成路径依赖,即只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才会提高工资。我们当然乐于看到最低工资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农民工工资的增长,但是,农民工工资的决策机制最终还是要归还给市场,政府过度的干预会使得劳动力市场失灵,无法根据供求机制调整工资水平,造成劳动力市场的低效与失衡。因此,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从实践中逐步摆脱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依赖,还原其社会保障的本来面目,并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让企业与工人在政府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才是长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