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3:09作者:王华老师
为此,我们尝试就最低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所用数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数据,包括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09年以及2010年7月份在珠三角9城市针对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二是统计数据,包括各个城市的人均GDP、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年底失业率等。
调研结果呈现的基本数据如下:
第一,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依赖性较高02006年和2008年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占农民工工资的比例接近65%,2010年也仍高达57.77%。删改据中也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提高,都会带来农民工工资的相应增长,二者的平均值基本上呈平行状态,这表明,农民工工资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强约束。同时,也间接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较低,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第二,小时工资执行情况较差02006年至今,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逐渐改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好,但小时工资的执行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果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则高估了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效果,掩盖了大量的超时加班现象。如果考虑加班工资,那么符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将会进一步下降。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水平具有显著影响。(1)小时工资标准对农民工工资的影响更大,这一发现的政策含义是,强制执行小时工资标准比月工资标准更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2)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城市农民工平均工资影响显著,最低工资每增加100元,农民工工资就会增加70.1元。
第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影响因素。(1)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工,其工资更难以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私营个体企业、小规模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较差。(2)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地区,工资不符合标准的比例越高,由此可见,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非常必要。
我们发现,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依然存在诸多不足:第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第二,服务业、私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较差,这些都使得最低工资标准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第三,最低工资标准越高的城市,执行情况越差,不符合的比例也越高。造成上述现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尝试从最低工资标准自身、企业和地方政府等方面给出解释。
1.最低工资标准设置偏低。在珠三角,2009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的25.7%,而国际惯例通常在40%-60%之间,这表明,珠三角最低工资标准设置明显偏低。如此之低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得到全面执行,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当前中国农民工制度是拆分型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但其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工工资过低,无法承担其家庭在城市或打工地的生活费用,只能在农村抚养子女,造成了劳动力自我更新和再生产的拆分。
现阶段,农民工工资对最低工资标准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如果标准设置偏低而没有得到及时调整,那么必然会使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我们主张最低工资在制定过程中不仅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基本生存,还要考虑到其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从生存工资转变为生活工资。
2.小时最低工资的软约束。广东省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时,也同时公布折算的小时工资,但是月最低工资标准是硬约束,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软约束,仅供参考之用,这给了企业极大的同旋空间。在珠三角地区大量存在基本工资等于或略高于最低工资的现象,因此,只要提高月最低工资,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就会随之上涨,这是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挥效用的主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