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21:23作者:三水老师
国土资源部11月21日召开的部长办公会提出,要制定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
单靠一个登记制度难以反腐
不少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形成的数据系统可以为反腐提供帮助。当前反腐形势严峻,通过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允许人们到登记机构查询官员名下的房产可以变相实现官员财产公开。
今年年初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江苏盐城、福建漳州等地住房部门出台规定禁止以人查房,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登记信息披露的范围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政策方向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无限制地、允许他人随意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仅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无助于反腐,更会扭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功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程啸表示。
陈国强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后,可能为反腐提供帮助,但这个制度建立的目的、意义和反腐无关。
据记者了解,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则受到严格控制。2006年,当时的建设部出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采取了以房查人方式,此办法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程啸介绍说,《物权法》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指针对被查询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主体,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任何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意图,他有什么必要去了解不动产登记资料?把登记资料向这些人公开的意义又何在呢?程啸说。
程啸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并非旨在反腐,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即便允许任何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动产登记与否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只是法律规定,如果不登记,就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民事后果。如果说这是一种强制的话,也只是民事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强制,而非行政强制,也就是说,法律不能也不应规定当事人不办不动产登记,就要加以处罚。程啸说,有贪腐行为的官员用非法所得购买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登记,在现行其他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房姐那样以违法方式取得多个身份证、户口本,来办理登记。对于这些公安机关办出来的真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根本无法查验真伪,这种情况下,只靠单独一个登记制度如何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