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9作者:三水老师
c.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d.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f.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g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a.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b.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c.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d.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f.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