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9作者:李一老师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5)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商手续时,须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须在末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暂住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续
①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属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单位房屋出租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a.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b.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