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4作者:李一老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单位招聘在海外的出国留学人员或者引进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5]34号)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
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