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4作者:三水老师
资格申请办理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即来即办要求办理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资格申请:
(一)受理建档。收到申请资料,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当场予以受理建档,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向申请人退还原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二)资格审核。经现场审核,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当场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
(三)复议核查。申请人在知道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人事关系(档案)转移办理。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需要转移人事关系(档案)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移。
(五)归档备查。各受理部门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归档。
五、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不需社区或居委会开具户口同意迁入证明,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