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4作者:才子老师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本细则资格申请所需资料中基本资料的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1.按规定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明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2)属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或属非本市大专院校毕业生,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3.留学人才按《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入户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
(1)未注销常住户口的,凭入户资料规定的资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
(2)已注销常住户口的,凭《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办理户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发)、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注销户口底册或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为留学人才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属地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