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1:01作者:李天扬老师
南通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南通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配套制定了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对户籍管理特别是户口迁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于今天全面实施。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兵表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是继我市户籍管理取消户口性质、实行“一元化”户籍制度后又一次“破冰式”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提要
市区落户条件:购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稳定就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业年限为“满1年”
县级市的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落户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可以落户
通州区和滨海园区两地的落户条件参照县级市执行
往届大学毕业生的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就业”
吸收2009年南通市《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秀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政策
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拥有房屋产权),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户籍改革内容
一放宽了市区户口迁移政策
原市区落户条件为:购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稳定就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业年限“满5年”。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购房60平方米以上的,政策维持不变;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将就业年限“满5年”调整为“满1年”。
这对来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的人员来说,实质就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满足了广大来通务工人员的落户需求。
二放开了县级市户口迁移政策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县级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可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