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31作者:李天扬老师
太原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太原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方式,统称“居民户口”。从统计口径上,按照公民居住的地域,将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
2、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一律打印为“居民户”或“集体户”。
3、原有的《居民户口簿》,根据群众自愿的原则予以替换。
4、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居住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按“非农业”户口迁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按“农业”户口迁出,群众有特殊需要,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二、购房者的户口准入
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足额付款、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有稳定收入者,准予其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落户。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自建房;对拥有共同产权的商品房,如产权所有人均系外地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购房落户条件,办-理在并落户;如产权所有人一方系太原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外地共有人不再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迁并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随迁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fa票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在社区出具的具有稳定收入证明;
5、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6、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7、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8、本市《暂住证》、房屋所在地社区证明;
9、申请直系亲属随迁的,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子女随迁的同时出具计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