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31作者:李一老师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六、我市单位招用人员的户口准入
凡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连续工作二年以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职称)证明;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劳资证明;
6、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8、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
10、本市《暂住证》;
办-理流程:
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填写《申请迁入登记表》,申请迁入原因填写“招用人员迁入”,然后由单位统一持此表和技术等级证明到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审核手续,劳动部门在《申请迁入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到派出所由户籍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所长审核签字,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落户。单位有集体户的,落到集体户上;单位无集体户的,落到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上。申请材料中的各种证件的原件由受理民警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所长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
派出所随时受理,每个月集中向市公安局上报一次材料,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入人员和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落户。
七、设立集体户的条件
凡拥有自有产权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超过10人,能为职工提供合法的集体住所,并确定专人管理集体户口的单位均可向驻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上报公安分、县(市)局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后设立集体户。单位无条件设立集体户的,派出所设立专门的集体户,统一解决投资纳税人员、招用人员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集体户口人员(不包括各类在校学生集体户)在结婚或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和购房fa票或单位住房证明等有效证明)后,可在市内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