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37作者:李一老师
揭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揭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作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积极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原则,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原则,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镇之间人口结构。
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原则,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原则。鼓励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人落户城镇,全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力。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有序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居住场所(含租赁,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地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有合法所有权的固定居住场所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居住地落户;有合法租赁场所的,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可申请迁入居住地落户。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完成第一阶段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取消办理“农转非”、“非转农”户口业务,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非农业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