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34作者:王华老师
(一)就读于我市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迁移证》原件;(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接收证明。
(三)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由原籍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四)原我市生源因毕业、退学、休学、肄业从学校迁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或退学、休学、肄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符合《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依序选择到自有产权房屋辖区派出所、单位集体户辖区派出所、合法固定住所公共集体户辖区派出所之一申请入户。
(一)属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3)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二)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3)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4)有父母、配偶、子女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