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0作者:王新老师
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九条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申请书。
第二十条 新生儿出生后,因特殊情况未在1个月内申报登记,但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仍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有关规定30日内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第二十二条 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因特殊情况,新生儿既不随父也不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有关登记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一)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