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26作者:王新老师
1.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户口迁移。根据规划、发展等情况,厘清城中村和禁止、限制开发区域,有序引导农村居民户口迁移。
2.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居民户口迁移。购买有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承包土地经营的原农业户口搬迁申请迁移落户的,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原则上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湖北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2016年6月前,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实行居住证制度,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健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信息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人口信息数据与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平台接轨,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不断提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需求等应用效能。
六、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农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加快推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规范交易,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二)落实优秀人才落户的公共服务保障政策。实行优秀人才落户鼓励政策。对来我市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大学生在我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者,优先办理落户,并享受项目补助和场地补贴、融资、税费、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就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三)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1.健全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手房和租赁房屋市场的活力,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