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9作者:李一老师
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县级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市政府成立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统筹谋划,各地及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教育、就业、医疗、计生、养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协力推进实施。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