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9作者:王华老师
(三)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政策。优先解决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市、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凭劳动合同在我市办理落户;凡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可凭表彰奖励凭证在我市办理落户;凡兴办实业达到一定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的人员,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在我市办理落户。以上人员不受是否有合法稳定住所、签订劳务合同时间、纳税时间、居住时间的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申请办理落户。
(四)全面落实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为条件,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救助等权利,并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数据支撑。
三、保障机制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