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1:48作者:三水老师
一、政策出台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公安改革,倾力打造“五大提升工程”,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做好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我市落户限制,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并于2016年9月17日下发全市公安机关实施。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均可迁入我市,不受是否实际居住限制,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可自由选择一处落户,并将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及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纳入合法稳定住所,取消单位集体户落户需出具无房证明的限制及放开所有子女均可投靠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
(二)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环节
将泉州市内的所内迁移、跨所迁移、跨县迁移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办结,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审批;将泉州市外、省外迁入的审批环节简化为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受理后,直接流转至县级户政部门经办民警或分管领导审批,取消社区民警、所领导、县级公安局领导等审批环节。确实提高公共服务,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规范办理时限,明确责任追究
将所有迁移业务的系统办理入口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并公布办理迁移的时限及所需材料,对群众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需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由户籍民警负责移交,社区民警需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需县级户政部门审批的,由户籍民警在5个工作日送达,县级户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提供材料不全的,开具一次性告知书;对群众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开具不予受理户籍事项告知单。通过规范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各种时限,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查处方式,便于对民警进行倒查,杜绝在办理业务中存在推诿拖延、附加条件、刁难群众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