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3:38作者:李天扬老师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劳动模范证书或先进工作者证书或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
(2)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入选市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的各类人才的证明材料。
四、进一步落实居住证发放工作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130号)要求,加强户籍窗口建设,设立便民服务设施,落实各项服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把细化办事须知,减化申报材料和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到办理居住证日常工作中,同时大力宣传《居住证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让广大群众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有效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扎实做好居住证的制发工作。全市各派出所全覆盖设立居住证申办窗口;各县、市、区统一设置居住证集中制证点,有条件的,在县级集中制证基础上增设派出所应独立制证点,确保让群众按时、快捷领取居住证。
五、有关办理落户的事项说明
申请人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按照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本地亲友处、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落户。落户时另需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落户在租赁房屋的,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
2.投靠亲友落户的,另需提供亲友的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并经房产合法所有人同意并在申请报告上签字,能提供载明亲属关系的出生证、公证书等有效法定证件、司法文书或户籍档案的以亲属关系落户,否则以非亲属关系落户。
3.落户在企事业单位集体户的,另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另需提供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同意落户的介绍信。
5.落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另需提供无房证明。
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