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55作者:才子老师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区或育才生态区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持本省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材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持学历学位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持《资格确认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持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持确认意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