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55作者:王华老师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及“双一流”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持学历证书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持创新创业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持学历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提供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材料前往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后,持《资格确认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持《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本细则第六条的两类人才落户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自身事业发展将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汇总后通过文件、公告等形式适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三)用人单位收集引进人才落户材料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确认意见书。
(五)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创新、创业人才持确认意见书,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第六条第(二)项创新、创业人才持确认意见书、1年以上社保缴费清单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向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