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4作者:李天扬老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发办〔2016〕72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贵政发〔2015〕21号)精神,以及《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办法》(贵公通〔2017〕48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现就进一步调整港北区户口迁移政策,拓宽落户通道,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进一步调整港北区户口迁移政策,以具有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以及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人群的落户限制,努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迁移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本迁移政策为港北区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进城落户政策,凡进城落户迁入以上行政区域内的人员适合本办法。
三、进城落户的条件
凡在港北区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固定住所,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固定住所包括:拥有产权的房屋、已办银行按揭未获得产权的商品住房、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房、二手房、集资房、原西江农场自行发证的房屋、租赁房以及挂靠旁系亲属的住所。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所需材料:
1.拥有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已办银行按揭未获得产权的商品住房,可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凭据;购买二手房、集资房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集资房购建协议合同等。